《国家物业管理条例》

《国家物业管理条例》

物业管理条例

2018319日修正版)

20036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,根据2007826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物业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订;根据201626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;根据2018319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第三次修订)

目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

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

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

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

第六章 法律责任

第七章 附则

第一章  

第一条 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,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,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 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,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,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,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、养护、管理,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。

第三条 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。

第四条 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、新方法,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。

第五条 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。